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96年度虎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6年2月13日虎警偵字第09600018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2月8日下午5時15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里○○路○○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
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為佐: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 賴顯銘 於警訊中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臨檢紀錄表1份。
㈣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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