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58號
原 告 王鈺傑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
被 告 躍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仲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4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租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