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吳來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建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
  107年度交簡字第1106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3,569元,經本
  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
  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判決
  其有罪部分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所生
  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
  徵裁判費外,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身體、健康權以外權利
  而請求被告賠償汽車拖吊費用4,500元、牌照稅損失2,369元
  、工作損失6萬元,合計68,869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訴:
㈠、以書狀陳明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稱「被告應將原告所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小客車受損部分修復」之預估金額,及相關估
  價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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