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蘇炳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清河
林峻祁 即 林清松
林冠宏 即 林清輝
林清吉
林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林
峻祁即林清松、林冠宏即林清輝、林清吉、林清田各負擔五分之
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林峻祁即林清
松、林冠宏即林清輝、林清吉各負擔二十四分之五,被告林清田
負擔六分之一」。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五、六、七行即事實及理由欄「四、
(四)」中關於「查被告均同為被繼承人 林義 之子,應按人數平均
繼承(即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各為5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
查被告均為被繼承人林義之子,其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
被告林清河、林峻祁、林冠宏、林清吉部分已計入自訴外人林謝
秀英再轉繼承所得應繼分)」。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中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應更正如本
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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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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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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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清河│24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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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峻祁即林清松│24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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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冠宏即林清輝│24分之5│
├──┼───────┼─────┤
│4│林清吉│24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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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清田│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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