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陳科宏
被 告 張仁義
溫建忠
楊景安
吳志偉
林信任
蔡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亭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陳科宏
被 告 張仁義
溫建忠
楊景安
吳志偉
林信任
蔡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