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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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簡字第4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陳俊嘉
被   告  楊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叁拾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信用卡,迄至民國107年8月26日止尚積欠
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歷史帳單查詢、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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