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22號
原   告  陳麗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