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22號
原 告 陳麗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思洛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