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483號債權人統全樹脂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賢益合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賢益合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卷附資料所示,其中支票票號為AA0000000之發票人為乙○○,另票號為LGA0000000、LGA0000000之發票人則為龍基合板興業有限公司,債權人以賢益合板有限公司為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復未敘明係依何種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本件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