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4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 王美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明顯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