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67號聲請人 李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 李明華 之遺產清冊,固據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
4月29日死亡,而繼承系統表上註記聲請人僅為被繼承人之大哥,而被繼承人之母 李徐秀英 則記載於81年10月22日遷出國外,無法聯絡,下落不詳,則聲請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李徐秀英已死亡或無繼承權,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仍有前順位之繼承人存在,聲請人即非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聲請人自不得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