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魯惠良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謝靜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