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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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債權人 陳宏明 即永安動物醫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峻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峻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陳宏明即永安動物醫院之申請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關診療收費明細。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