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期內更犯罪,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三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四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經受刑人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六年上易字第一七四三號刑事判決承回上訴,並諭知緩刑三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經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七四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其於緩刑期內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南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