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複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蕭麗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