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十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原告丁○○住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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