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七九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其僅於同年月二十三日繳納裁判費三萬五千元,並聲請餘款分期繳納,本院已於同年一月二十五日函復仍應遵期繳納,再審原告於同年一月三十日收受該函迄今仍未補繳,茲已逾限,再審原告並未遵行,其提起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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