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七九號
再審原告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本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七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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