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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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抗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01號再抗告人 陳宗源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昀綺間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