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遭竊,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本院94年度催字第11號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順宏橡膠有限公司卓│第一銀行龍潭分行│93年12月8日│77,280元│UA0000000│││1│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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