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6月1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580號為不起訴處分。詎不知悔改,五年內復於94年1月22日上午8時許,在高雄縣○○鄉○○路○○○巷○○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4年1月22日下午1時4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巷口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32公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等語。
二、按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3年6月16日強制戒治保護管束期滿後某日起至同年10月18日上午7時30分許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犯行,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1月8日以93毒偵字第2024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3毒偵字第7484號移送併辦,並經管轄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於94年1月20日以93年度訴字第1218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經被告於94年2月15日提起上訴等情,此有上述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本院公務查詢電話單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件被告前開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與上開已起訴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時間緊接,僅相差僅3月餘,且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是公訴人就與上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18號為同一之案件之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於已繫屬在有管轄權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後,再於94年3月3日重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繫屬在後,本院即不得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