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6年聲再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5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蘇松章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08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3年度訴字第670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025號、第14026號、第151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21條部分:㈠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
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依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2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松章(下稱聲請人)係於民國10
6年9月20日收受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判決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反面),然其竟遲至106年10月24日始以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為由聲請本件再審(見本院卷第1至6頁),顯已逾20日之期間,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予以駁回。
三、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部分:㈠按再審制度,係為發現確實之事實真相,以實現公平正義,
而於案件判決確定之後,另設救濟之特別管道,重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錯誤,但因不能排除某些人可能出於惡意或其他目的,利用此方式延宕、纏訟,有害判決之安定性,故立有嚴格之條件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
6款原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作為得聲請再審原因之一項類型,司法實務上認為該證據,必須兼具新穎性(又稱新規性或嶄新性)及明確性(又稱確實性)二種要件,始克相當。晚近修正將上揭第一句文字,改為「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並增定第3項為:「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放寬其條件限制,承認「罪證有疑、利歸抗告人」原則,並非祇存在法院一般審判之中,而於判罪確定後之聲請再審,仍有適用,不再刻意要求受判決人(抗告人)與事證間關係之新穎性,而應著重於事證和法院間之關係,亦即祇要事證具有明確性,不管其出現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亦無論係單獨(例如不在場證明、頂替證據、新鑑定報告或方法),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我國現制採卷證併送主義,不同於日本,不生證據開示問題,理論上無檢察官故意隱匿有利抗告人證據之疑慮),予以綜合判斷,若因此能產生合理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即已該當。申言之,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不以獲致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應是不存在或較輕微之確實心證為必要,而僅以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原已確認之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為已足。縱然如此,不必至鐵定翻案、毫無疑問之程度;但反面言之,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仍非法之所許。至於事證是否符合明確性之法定要件,其認定當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又同法第421條關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聲請再審之規定,雖然未同時配合修正,且其中「重要證據」之法文和上揭新事證之規範文字不同,但涵義其實無異,應為相同之解釋;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考)。
㈡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判決(下稱本院原確定判決)
綜合各種相關證據,認定聲請人明知一般消費者基於安全、衛生之考量,均不願購買、食用斃死豬肉或調理製成之各式豬肉產品,若將已切塊之生肉或調理過之斃死豬肉出售予不知情的購買者,顯係以非法來源之豬隻冒充合法屠體之豬肉等不實事項,以合法屠體之豬肉價格出售,對不知情之購買者施用詐術詐取財物。詎聲請人明知 侯裕明 、 李宛庭 、 楊士杰 上開已分切之生豬肉或已調理之熟豬肉各式產品,來源均係斃死豬,乃先以低於市價2至3成即每台斤約新臺幣(下同)40元之價格,向侯裕明、李宛庭、楊士杰購入上開斃死豬肉產品約10,612.6台斤(即6,367.56公斤),再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每台斤約66元之價格,全數轉售予不知情如附表所示之便當業者、團膳業者(名稱、品項、數量均詳附表所載),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購買者誤認上開豬肉產品均為經合格檢疫之屠宰豬肉而陷於錯誤,加予購買支付款項,蘇松章藉此牟利約700,431元(10,612.6台斤×66元≒700,
431元)等事實,業就案內有關證據,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上之判斷,均已於理由內詳加說明,對於聲請人否認犯罪所持辯解不可採之理由,亦均詳予指駁,其證據之取捨及判斷並不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㈢聲請人雖以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意旨聲請再審,然查:
⒈聲請人向侯裕明、楊士杰購買前揭斃死豬肉期間,曾以其持
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2年5月2日13時32分起,至同年月7日18時58分許止,有以下之通話內容,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
⑴102年5月2日13時32分8秒之通話內容:
(略)聲請人:但是他和我說排骨酥的味道跑掉了,沒有以前的味道。
楊士杰:什麼沒以前的味道,是香氣不夠還是怎樣?聲請人:可能是吧,說味道跑了。
楊士杰:喔,好啊好啊。
聲請人:這樣你知道喔。
楊士杰:這樣我知道,我知道怎麼作。
聲請人:你那味道要調回來,要不然客人一直流失,多作二斤沒關係。
楊士杰:好好。
⑵102年5月7日12時50分28秒之通話內容:
(略)聲請人:...還是我開過去 九如 載,你開進去疊。
楊士杰:好啊好啊。
聲請人:要不然我開去九如,你開進去疊啦,這樣好嗎?楊士杰:好啊好啊,你到溪浦再打給我。
(略)⑶102年5月7日18時58分24秒之通話內容:
(略)聲請人:裡面有水的肉絲原料嗎?楊士杰:有。
(略)聲請人: 阿輝 (音譯)他現在要你知道嗎,我裡面沒有,我
賣他便宜有沒有,賣他便宜的那個有沒有,我拿我裡面貼給他了,那賠錢要賠給他了。
楊士杰:沒關係,我會趕給你啦。
(略)聲請人:...我今天引到一主喔,他那豬柳兩天300斤ㄟ
,那種都算現金的,那種你千萬別亂搞,油別太多了...。
楊士杰:他是要水的還是乾的。
聲請人:做乾的做乾的。
(略)聲請人:那個別亂搞,你若沒現金那個最好,兩天300斤兩
天300斤,兩天300斤都一萬多一萬多,那種最好了,你知道嗎,那種要好好把握,別亂搞,像之前我那豬柳拿去,我交高雄市,人家看了說這豬柳怪怪的,不敢用...,那種就是怎樣,水你如果摻多,料吃不進去你知道嗎?楊士杰:我知道啊。
聲請人:油也料吃不進去。
(略)聲請人:...你油修清一點,啊水你要跑的人,稍微沾一下就好,你不要讓它退冰,又水淋淋,這樣都。
楊士杰:我知道了。
⑷102年5月8日12時59分58秒之通話內容:
楊士杰:喂。
聲請人: 阿杰 。凍庫在那裡,你有沒有裝下去,人家在討了。
楊士杰:沒啊。
聲請人:九如那邊他說要叫車過去載啦。
楊士杰:我們這邊不讓人家隨便進來。
聲請人:這樣怎辦,他要叫貨運過去載捏。
楊士杰:現在嗎?聲請人:我看他何時,那怎麼辦?楊士杰:看怎樣我再打給你啦,我現在在忙。
聲請人:我和你說,你讓他叫貨運的過去載啦,貨運的而已啦。
(略)⒉證人楊士杰於原審審理接受詰問時,就上開與聲請人間之通
話內容,具結證稱:前開通話編號⑴部分是排骨酥味道跑掉,可能調味出問題,不夠鹹或不夠甜;編號⑵部分是侯裕明跟聲請人說過我們在九如這邊做;編號⑶部分提到「水的」、「便宜的」是指把水注射到肉裡,肉會比較白、比較重,價錢比較低,水份越多越便宜;「乾的」是指完全沒有水分,一般殺起來的叫乾肉,水肉比較吃不進去調味料,聲請人要水肉就給他水肉,要乾肉就給乾肉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
129頁反面至130頁反面、第137頁反面至139頁反面),證人楊士杰上開證述,核與上揭通話譯文中,聲請人所提及「水的」、「乾的」、「便宜的」、「九如」等通話內容相符,而堪採信。依上開通話內容觀之,聲請人對於生肉、熟肉之處理均甚為熟稔,更能指示楊士杰應如何調整肉質水分、油分,益徵聲請人對於豬肉品質之判斷應具有豐富經驗,且知悉其向侯裕明、楊士杰購買之豬肉,非一般合法來源及正常品質之豬肉甚明,否則如係正常品質之豬肉,豈有還分「水的」、「乾的」、「便宜的」?焉有還需買方指揮如何調理製作加工之理?又聲請人於上開編號⑵⑷之通話內容中,均提及「九如」(即侯裕明、楊士杰分切、調理加工斃死豬肉位於屏東縣九如鄉之鐵皮屋),且自編號⑷通話內容中亦可看出楊士杰惟恐他人跑到「九如」,聲請人對於楊士杰表示不讓人隨便進入九如鄉鐵皮屋內乙節,竟表現出熟悉瞭解且不以為意之態度,並與楊士杰討論後續對策,顯見聲請人於之前應已到過九如鄉鐵皮屋內,或已相當清楚瞭解該處為侯裕明、楊士杰非合法之屠宰場及肉品加工廠即分切、加工調理斃死豬肉之場所,應堪認定。
⒊按斃死豬與正常豬,在生肉之外觀上,係可清楚辨別。若為
斃死豬,在生肉狀態下幾乎看不到纖維質,若為正常豬,纖維會有明顯之紋路,作成熟肉就無法從外觀分辨乙節,已據證人楊士杰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訴卷三第130頁反面、第140頁),且聲請人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斃死豬的肉比較暗紅色,含水量也會有差等語(見原審訴卷三第147頁反面),核與 楊永全 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正常生肉比較鮮紅,斃死豬肉比較暗紅,急宰豬肉與一般溫體豬肉的肉質差不多,但比較粉紅,斃死豬肉看起來是比較暗、比較黑等語相符(見原審訴卷三第150頁反面至151頁),是以斃死豬、正常豬、急宰豬於生肉狀態下確有顯著差異。聲請人於原審審理中自承從事肉品生意十多年,經手項目大宗為生豬肉,其餘為熟肉、調理過之雞肉等語(見原審訴卷三第147頁),參諸證人侯裕明於警詢時亦證稱:聲請人從事肉品生意很久,對於品質、價格都知情等語(見偵一卷第165頁),堪認聲請人從事豬肉買賣多年,對於豬肉肉質應有相當之專業經驗與區辨能力。再者,豬肉市價為每台斤55至60元,侯裕明、楊士杰販售予聲請人之價格則為每台斤40至45元乙情,業據證人侯裕明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26
4頁;偵一卷第32頁反面、第165頁反面;偵二卷第161頁反面),徵諸聲請人從事多年之豬肉交易,對於豬肉肉質、價格應甚為熟悉,業如前述,當可自侯裕明、楊士杰出售之生肉外觀、價格上判定是否屬斃死豬。再參酌證人侯裕明迭於偵訊時證稱:聲請人是大客戶,伊所有產品,生的、熟的聲請人都有拿,伊賣給聲請人每台斤之價格與市價相差10至15元,約有2至3成價差,聲請人也曾因販賣斃死豬肉遭判刑,以聲請人的經驗,知道這是斃死豬等語(見偵一卷第32至33頁、第164至166頁;偵二卷第161頁反面);及證人楊士杰於警詢時證稱:聲請人在從事肉品販賣,對於品質及價格很清楚,聲請人之前有因販賣斃死豬肉為警查獲,對於伊等出貨之肉品價格與市場有差異,應該就知道等語(見警一卷第591至592頁;偵二卷第167頁反面),足認聲請人身為侯裕明、楊士杰之最大客戶,且又具有豐富經驗、更曾到過該九如鐵皮屋內,自已清楚知悉侯裕明、楊士杰所交付之肉品來源為斃死豬無訛。
⒋聲請人雖辯稱:侯裕明、楊士杰均表示肉品來源為急宰豬,
且有出具屠體證明單,伊不知道肉品來源為斃死豬云云,惟查:
⑴高雄、屏東地區於102年2月至同年6月止每月之電宰豬數
量分別為74,071頭、87,532頭、77,820頭、86,536頭、76,513頭;急宰豬數量分別為649頭、691頭、598頭、720頭、708頭,又該二地區於102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登記之屠宰場共有32家乙情,有農委會105年6月2日農牧字第1050042806號函暨檢附之102年1至6月高雄、屏東地區肉品市場電宰豬、急宰豬數量與價格表;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農委會防檢局)105年6月7日防檢六字第1051505296號函暨檢附之高雄及屏東地區登記之屠宰場名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訴卷三第59、60、67、73頁)。細繹該統計數據,急宰豬數量約為電宰豬數量之百分之一,且各家屠宰場平均1至2日僅屠宰1頭急宰豬,顯見急宰豬數量甚少,聲請人既有十多年之豬肉買賣經驗,對於急宰豬數量極為少數,實難諉為不知。況聲請人於102年2月間某日至102年6月4日遭查獲為止(以3個月計)向侯裕明、楊士杰購買之肉品重量為10612.6台斤(即6367.56公斤),數量非微,亦無高屏地區全數之急宰豬均由侯裕明、楊永全收購再轉售聲請人之可能,益徵聲請人辯稱:主觀上以為侯裕明、楊士杰所交付之肉品來源均為急宰豬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⑵再者,屠體證明單極易取得,一般在肉攤都能拿得到,且侯
裕明曾於102年4、5月間提供空白之屠體證明單予聲請人乙節,業據證人侯裕明、楊士杰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二卷第150頁反面、第161頁反面)。佐以警方於聲請人處確實扣得如偵二卷第175、176頁所附之空白屠體證明單,得認屠體證明單之取得絕非難事,兼衡聲請人具有多年肉品買賣經驗,亦有能力自生肉外觀判斷是否屬斃死豬,自不可能僅憑侯裕明、楊士杰提出屠體證明單此點,即輕信其等所提供之肉品均為合法屠宰之正常豬,毫無判斷能力。職是,聲請人辯稱:因侯裕明、楊士杰提供屠體證明單以明來源,所以認為侯裕明、楊士杰二人交付之肉品來源均經合法屠宰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㈣聲請人其餘聲請意旨,均屬對事實審法院已經調查說明之事
項或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重為事實上之爭辯或任意指摘,在客觀上顯不足據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或依其他證據資料所作事實之認定,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所述之理由,均僅係其以主
觀自認之「新事實、新證據」,所為再審之聲請,客觀上顯然不致令人產生合理之懷疑,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客觀上欠缺再審所應具備之明確性法定要件,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確實之新證據,因認本件再審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蕭權閔法官孫啓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孟鈺附表(蘇松章販賣斃死豬肉予不知情業者一覽表):
┌──┬────────┬───────┬─────┬────┬─────┬──────┐│編號│店家名稱/負責人│日期│品項│數量│價錢│扣案物│││││││(新臺幣)││├──┼────────┼───────┼─────┼────┼─────┼──────┤│1│潤發食品有限公司│102年2月間某│肉絲│不詳│不詳(55元│①絞肉80台斤│││(高雄市○○區○│日起至102年6│││/台斤)│(4箱)│││○巷00之0號)/│月4日查獲為止├─────┼────┼─────┤②咕咾肉20台│││ 董啟文 ││絞肉│不詳│不詳(50元│斤(2箱)│││││││/台斤)│③估價單12張││││├─────┼────┼─────┤│││││咕咾肉│不詳│不詳││││││││││││││││││├──┼────────┼───────┼─────┼────┼─────┼──────┤│2│ 陳桂蘭 │102年5月初│豬肉火鍋片│約100斤│不詳(70元│無│││││││/台斤)││├──┼────────┼───────┼─────┼────┼─────┼──────┤│3│台南 小南 雞腿排骨│102年3月4日│里肌肉│1件│750元│無│││大王/ 張燕鳳 ││││││├──┼────────┼───────┼─────┼────┼─────┼──────┤│4│佳客品自助餐便當│102年4月2日│里肌肉│4件│3,000元│無│││店(高雄市○○區├───────┼─────┼────┼─────┤│││○○○路0段000│102年4月8日│里肌肉│4件│3,000元││││號0樓)/ 王聖鈞 ├───────┼─────┼────┼─────┤││││102年4月9日│里肌肉│8件│6,000元││││├───────┼─────┼────┼─────┤││││102年4月17日│里肌肉│2件│1,500元││││├───────┼─────┼────┼─────┤││││102年4月25日│里肌肉│4件│3,000元││││├───────┼─────┼────┼─────┤││││102年5月3日│里肌肉│3件│2,250元││││├───────┼─────┼────┼─────┤││││102年5月8日│叉燒肉│1件│700元││││├───────┼─────┼────┼─────┤││││102年5月18日│里肌肉│2件│1,500元││││├───────┼─────┼────┼─────┤││││102年5月23日│里肌肉│2件│1,500元││││├───────┼─────┼────┼─────┤││││102年5月26日│腿排│6件│4,200元││││├───────┼─────┼────┼─────┤││││102年5月27日│里肌肉│4件│3,000元││├──┼────────┼───────┼─────┼────┼─────┼──────┤│5│屏北火鍋店(屏東│102年3月6日│豬肉片│5台斤│375元│無│││縣○○鄉○○村○├───────┼─────┼────┼─────┤│││○路000號)/陳│102年3月21日│豬肉片(含│10台斤│775元││││ 仲齊 ││五花肉)││││││├───────┼─────┼────┼─────┤││││102年4月15日│豬肉片│10台斤│750元││││├───────┼─────┼────┼─────┤││││102年5月1日│豬肉片│10台斤│750元││││├───────┼─────┼────┼─────┤││││102年5月26日│豬肉片│5台斤│375元││├──┼────────┼───────┼─────┼────┼─────┼──────┤│6│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年5月12日│里肌肉│不詳│750元│①無骨香雞排│││大王(屏東縣○○│││││(含箱重11○○○鄉○○路○○號)/├───────┼─────┼────┼─────┤台斤)1箱│││李月秤│102年5月25日│里肌肉│不詳│750元│②排骨(含盤││││││││重8台斤半││││││││)││││││││③進貨單6張│││││││││││││││││├──┼────────┼───────┼─────┼────┼─────┼──────┤│7│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年5月1日│豬柳│不詳│2,100元│①統御肉品之│││大王大寮店(高雄├───────┼─────┼────┼─────┤肉絲4包│││市○○區○○○路│102年5月3日│肉絲│不詳│1,200元│(每包3公斤│││000號)/ 鄭世通 ├───────┼─────┼────┼─────┤)││││102年5月7日│里肌肉│不詳│2,190元│②日月欣食品││││├─────┼────┼─────┤之里肌豬排│││││獅子頭│不詳│1,500元│46片(每片│││├───────┼─────┼────┼─────┤100公克)││││102年5月8日│里肌肉│不詳│2,190元│③日月欣食品││││├─────┼────┼─────┤之里肌豬排│││││五花肉│不詳│900元│42片│││├───────┼─────┼────┼─────┤④豬排骨3包││││102年5月9日│肉絲│不詳│1,200元│(每包3公斤│││├───────┼─────┼────┼─────┤)││││102年5月11日│五花肉│不詳│1,800元│⑤大寮店估價│││├───────┼─────┼────┼─────┤單10張││││102年5月14日│里肌肉│不詳│4,380元│⑥林園店估價│││├───────┼─────┼────┼─────┤單8張││││102年5月15日│肉絲│不詳│1,200元│││││├─────┼────┼─────┤│││││肉片│不詳│2,100元││││├───────┼─────┼────┼─────┤││││102年5月19日│里肌肉│不詳│2,190元││││├───────┼─────┼────┼─────┤││││102年5月20日│肉片│不詳│2,100元││├──┼────────┼───────┼─────┼────┼─────┼──────┤│8│台南小南雞腿排骨│102年5月2日│豬柳│不詳│2,100元│①統御肉品之│││大王林園店(高雄│├─────┼────┼─────┤肉絲1包約│││市○○區○○○路││里肌肉│不詳│2,190元│1公斤│││000號)/鄭世通├───────┼─────┼────┼─────┤②肉絲(3公││││102年5月5日│肉絲│不詳│1,200元│斤)5包│││├───────┼─────┼────┼─────┤③排骨2包約││││102年5月7日│里肌肉│不詳│1,460元│3公斤││││├─────┼────┼─────┤│││││獅子頭│不詳│1,000元││││├───────┼─────┼────┼─────┤││││102年5月9日│肉絲│不詳│1,500元│││││├─────┼────┼─────┤│││││五花肉│不詳│900元││││├───────┼─────┼────┼─────┤││││102年5月11日│五花肉│不詳│1,800元││││├───────┼─────┼────┼─────┤││││102年5月13日│里肌肉│不詳│1,460元││││├───────┼─────┼────┼─────┤││││102年5月16日│肉片│不詳│1,500元│││││├─────┼────┼─────┤│││││五花肉│不詳│900元││││├───────┼─────┼────┼─────┤││││102年5月20日│里肌肉│不詳│1,460元│││││├─────┼────┼─────┤│││││肉片│不詳│1,800元││├──┼────────┼───────┼─────┼────┼─────┼──────┤│9│億達公司/ 邱威文 │102年4月2日│排骨酥│95台斤│4,800元(│無│││││││48元/台斤││││││││)││││├───────┼─────┼────┼─────┼──────┤│││102年5月18日│排骨酥│130台斤│不詳│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