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庚○○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丁○○
甲○○乙○○己○○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被告辛○○右列被告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