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K○○○被告宇○○
丑○○L○○○
樓辰○○○住黃○○住A○○住C○○住B○○住寅○○住子○○住申○○○住壬○○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四樓辛○○住E○○○住癸○○○住庚○○住丙○○住D○○○住乙○○住M○○住丁○○住戊○○住己○○住午○○住未○○住巳○○住地○○住J○○住I○○住G○○住F○○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二之三號H○○住玄○○住台北市○○區○○路○○○號八樓之一戌○○住酉○○住台北市○○區○○街○○號四樓天○○住亥○○住宙○○住甲○○住卯○○住右原告與被告宇○○等四十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千元。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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