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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