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蕭錦珍
送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葉陳梅菊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