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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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刑事判決並未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上訴人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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