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前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五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七年三月六日確定。茲因甲○○於緩刑前,即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更犯恐嚇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一六五六號),並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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