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9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2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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