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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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9-10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7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1-13、23-26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751C-23D36299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86138
股票
1
2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85634
股票
1
2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49502
股票
1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