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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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請人 胡維之 (即 楊金枝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9-10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7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1-13、23-26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D36299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86138

股票

1

2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85634

股票

1

2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49502

股票

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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