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02號

原告 郭芳聿

被告 陳姿伶 生前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63,34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第一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047號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姿伶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6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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