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2號
原告 呂鈺祥
被告 李明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就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