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陳芊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紙,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1年8月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6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8月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太平洋日報
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3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255││││││││││├──┼───────────────┼──────────────┼────┼───┼────┼───┤│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46││││││││││├──┼───────────────┼──────────────┼────┼───┼────┼───┤│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47││││││││││├──┼───────────────┼──────────────┼────┼───┼────┼───┤│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5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6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