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珮芳 債務人 王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王慧玲於民國94年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99年2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3期依年息2.88%固定計息,第4~6期起依年息5.88%固定計息,第7期起依年息11.88%固定計息,按月計付。
(三)債務人王慧玲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債權人核准額度為20,000元,約定期間自94年3月7日起至95年3月7日,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契約屆期未延長時,債務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利率依年息18.25%固定利率按日計算。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分別繳納至94年12月18日及95年3月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67,213元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慧玲│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350027││月19日起│││││元│││││├──┼───┼─────┼──────┼──────┼───────┤│002│新臺幣│王慧玲│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17186││月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慧玲│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0027││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慧玲│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186││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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