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中秩字第88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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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9月22日中分二警偵字第09700303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下同)97年8月23日凌晨1時40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97年8月間,在台中市○○區○○路99
之83號16樓之1住處,吸食第三級毒品K他命,嗣於上揭
時、地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在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員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警員職務報告、中山醫
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尿液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附卷可稽。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