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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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65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莊市○○街17之2號
,被告 許芸慈 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2段6巷21
號,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此有被告2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單2紙附卷可稽,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規定,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