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而僅謂其係學生,
提出學生證影本為證,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