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8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8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被   告 甲○○
           巷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71,976元,約定分24期清償,按月攤還本金,
並約定被告如不按月攤還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並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每日利息萬
分之五(折算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給付違約金。詎被告
自95年1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金,現尚積欠本金56,981
元未清償,被告依約應負給付責任。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並聲明:求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因向訴外人山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山基公司)申請電信通話服務,依山基公司之要求與原告
簽訂系爭貸款契約,現山基公司已倒閉,被告認為是原告與
山基公司共同詐騙被告,被告拒絕給付剩餘之借款云云,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攤
還收息記錄查詢表各1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抗辯:是原告與山基公司共同詐
騙被告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對該有利於己之事實,
自應負舉證責任,惟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抗辯,
自難採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金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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