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何肅謀 訴訟代理人 黃睿元 被告甲○○
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糾紛涉訟,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有約定事項第五項在卷可憑,茲原告總行係設於台北市○○路,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B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