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臻萬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五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後政
法官謝佩玲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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