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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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羅東簡易庭八十八年羅簡字第一三六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案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一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甲○○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適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猶執原審判決太重之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其又以現假釋中,原審判其有期徒刑,其假釋將被撤銷,請求改判拘役以下之刑云云,尚非對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指摘,自無撤銷改判之理由,況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應撤銷假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雖假釋中犯本罪,然並非故意所犯,尚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被告認原審判其徒刑,其將遭撤銷假釋,亦有誤會。綜上,被告上訴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8 年度 簡上 字第 35 號判決(89.06.0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8 年度 羅簡 字第 1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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