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七八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陸拾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惟上訴人僅繳納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尚欠柒萬捌仟玖佰零參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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