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辛○○
丙○○己○○甲○○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複代理人乙○○原告庚○○被告台灣華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素惠 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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