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戊○○○
丙○○
丁○○
乙○○
己○○
庚○○
共同代理人 劉哲睿 律師
相 對 人 禾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特別代理人 辛○○ 民國43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
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辛○○(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住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時,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因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7日死亡
,相對人復未選任新任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
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爰聲請指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97年9月2日所登記之代表人仍為壬○○,尚
未改選一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佐,則本件自有選任特
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