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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