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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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更正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慶北路4段2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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