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吳桀愷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相 對 人 游吳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
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原戶籍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謄本
附卷可參,又本院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所列之特別審
判籍,且聲請人向本院陳明相對人之最新住所地為新北市中
和區並聲請移轉管轄,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揆
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再
者,聲請人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乙案(本院103年度宜救字第1
號)將併同移送;原訂民國103年8月6日下午3時15分之調解
期日取消,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