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825號
原   告  王梅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榮發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元,
應繳納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