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346號
原   告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被   告 首席市長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詠春
訴訟代理人  陳世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以103年度豐補字第180號
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0元。該項裁定
已於103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豐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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