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調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代 理 人  許凱茜
相 對 人  莊士祁 (原名: 莊清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使用借貸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查本件相對人不住居本院轄區,而聲請人依終止與相對人間
車機系統及商標授權使用約定條款,請求相對人返還依約交
付之車機系統設備等使用借貸物。據上開約定條款第12條約
定,兩造已就因該契約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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