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 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150號
原 告 梁燉煌
被 告 梁敬塗
訴訟代理人 梁美玉
梁世銘
梁炳坤
梁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黃研
梁明忠
被 告 梁陽明
楊采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莉卉
被 告 林炎輝
林水上
梁林美
陳林碧玉
陳綉雲
林政任
林政嘉
林政坤
林政寬
林江 南
林文卿
林寶蓮
林素華
林雪梨
林麗花
周林銀花
林英 蓉
林泳嫻
林江慎
林木山
林錦 銅
吳俊芳
吳濬 憲
吳佳貞
林玉 娟
林茂森
許振 福
許振昌
梁琬玲 即 梁琬聆
梁松雄
梁林邁
梁林糖
梁惠玲
梁淑玲
梁永謀
梁榮德
梁尚豐
梁棟樑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梁高賓
人
梁棟勲
梁鴻瑤
鍾施金 枝
林 梁樟
施阿悦
鐘梁榴
梁盧 雪霞
余素瑩
余國卿
梁竣傑
梁 林夜合
梁高僑
梁馨文
許玉 珠
黃 許玉枝
黃 許玉花
許易雯 即 許玉盆
許玉美
施孔慨
施純情
施滾
施美雲
施美華
施源卿
莊施阿煩
張 梁玉美
許 黃麗華
許弘 興
林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炎輝、林水上、梁林美、陳林碧玉、陳綉雲、林政任、林
政嘉、林政坤、林政寬、 林江南 、林文卿、林寶蓮、林雪梨、林
麗花、周林銀花、 林英蓉 、林泳嫻、林江慎、林木山、 林錦銅 、
吳俊芳、 吳濬憲 、吳佳貞、 林玉娟 、林茂森、 許振福 、許振昌、
許玉珠 、 黃許玉枝 、 黃許玉花 、許易雯、許玉美、施孔慨、施純
情、施滾、施美雲、施美華、施源卿、莊施阿煩、 鍾施金枝 、施
阿悦、 林梁 樟、鐘梁榴、梁 盧雪霞 、余素瑩、余 國欽 、梁竣傑、
梁林夜合 、梁高賓、梁高僑、梁馨文、梁琬玲、梁松雄、梁林邁
、梁林糖、梁惠玲、梁淑玲、梁永謀、梁榮德、梁尚豐、梁棟樑
、 梁棟勳 、梁鴻瑤、 張梁玉美 、林素華、 許黃麗華 、 許弘興 、林
志凱應就其被繼承人 梁連科 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應有部分均為15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278平方
公尺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一(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
期文號民國103年5月2日字第73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
分面積2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梁經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26平方公尺
分歸被告梁世銘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3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采筑
取得。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530平方
公尺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一(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
期文號民國103年5月2日字第73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D部
分面積18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梁敬塗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184平方
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1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梁炳坤
取得。
兩造應提出及應受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
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及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
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
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
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
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台上
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原係請求分割
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原告起訴時係以共
有人之一梁連科為被告,惟梁連科已於民國36年3月31日死
亡,嗣原告撤回對梁連科之訴訟,並追加梁連科之繼承人即
被告林炎輝、林水上、梁林美、陳林碧玉、陳綉雲、林政任
、林政嘉、林政坤、林政寬、林江南、林文卿、林寶蓮、林
雪梨、林麗花、周林銀花、林英蓉、林泳嫻、林江慎、林木
山、林錦銅、吳俊芳、吳濬憲、吳佳貞、林玉娟、林茂森、
許振福、許振昌、許玉珠、黃許玉枝、黃許玉花、許易雯、
許玉美、施孔慨、施純情、施滾、施美雲、施美華、施源卿
、莊施阿煩、鍾施金枝、施阿悦、 林梁樟 、鐘梁榴、梁盧雪
霞、余素瑩、 余國欽 、梁竣傑、梁林夜合、梁高賓、梁高僑
、梁馨文、梁琬玲、梁松雄、梁林邁、梁林糖、梁惠玲、梁
淑玲、梁永謀、梁榮德、梁尚豐、梁棟樑、梁棟勲、梁鴻瑤
、張梁玉美、林素華、許黃麗華、許弘興、林志凱等(簡稱
林炎輝等68人)為被告。嗣又於102年2月3日追加請求合併
分割上開990及同段98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查本件
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
一確定,故原告請求追加被告林炎輝等68人為當事人,及渠
等應繼承自被繼承人梁連科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土地辦理繼承
登記,核其所為上開訴之追加,分別為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
定時,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依首揭規定,自應准
許。
二、本件除被告梁敬塗、梁經、楊采筑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查系爭土地
原為原告的父祖大家庭所使用,其他共有人至今從未使用。
60年經土地重劃將五大房原本共有的大塊共有地重劃成系爭
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3塊土地,分別由五大房共有。其中
系爭985地號土地全部由被告梁經建築墊住,而同段986地號
土地經本院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民事判決歷經8年判決分割
確定。若本院裁令祖地分割系爭990地號或價償系爭985地號
土地而活化、地權適所整合而獨立、進而抒解某些歷史延誤
、恩怨而圓滿,則宗親之幸!庭上任勞卓栽,樹立司法功德
,則國民之幸!請本院參酌並避免同段986地號土地之繁複
訴訟歷程及後續之爭職及延宕,考量共有人個別化情狀,速
付簡易判決,實司法為民之大公德。又其中原共有人梁連科
於36年3月31日死亡,被告林炎輝等68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請求被
告林炎輝等68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判決合併分割共有物如附
圖一(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3年5月2日
字第731號複丈成果圖)所示985地號土地編號A部分面積217
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梁經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26平方公
尺土地分歸被告梁世銘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35平方公尺土
地分歸被告楊采筑取得;990地號土地編號D部分面積184平
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梁敬塗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184平方公
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16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梁炳
坤取得。請被告梁陽明、梁連科繼承人同意價償不分地,省
卸共有使用的麻煩,原告願自己或偕同大房親族價償,繼續
自始的傳統使用。
㈡請本院駁回毫無事實根據即質疑依法裁判的公證盡職的法官
、認知扭曲及非理性的迴避狀。並請導正被告楊采筑答辯狀
的認知和非理性且涉及侮辱共有宗親的言詞。所謂不告不理
和梁連科持份之所有權爭議,原告在另案(即本院98年度彰
簡更字第2號)原告 梁炳春 聲請的同段986地號判決分割案之
準備庭後,即善意提醒被告楊采筑的夫家五兄弟及委任律師
,歷經將近10年仍爭權無方、非理性依舊,令人感慨。梁連
科的繼承人各地發展原告敬稱伯公的 梁海 和鄉親榮耀敬重的
法界碩博即被告梁松雄(原告 宗叔 )等家族,據信所言買受
人 梁再成 的繼承人即被告楊采筑夫家五兄弟從未善與連繫溝
通和進行移轉,相信梁連科的繼承人也都不知買賣之事。本
案原告於遞狀前後即善意告知被告楊采筑夫妻,也提醒其懇
請梁連科繼承人中有認知該持份輾轉交易的長老出庭作證,
被告楊采筑丈夫即原持份人 梁宗旗 了解分割案的分割性質,
並自慚另外持份即其四位兄長被法拍影響共有地的處分,表
示願意配合交易等,被告楊采筑亦在場卻多無謂情緒,肆意
侮辱原告,而代理被告楊采筑辯論的女兒梁莉卉後來也出現
, 遺憾渠 等負面情緒不當對待原告的權益及善意。被告告楊
采筑無權主張梁連科持份,此案有共有人梁連科持份5分之1
,若被告楊采筑夫家五兄弟贏得所有權(原告未曾親見其買
賣契約書,只略知宗親傳說),在被告楊采筑其夫梁宗旗未
贈與被告楊采筑將繼承的5分之1持份前,被告楊采筑也無權
法律行為,何況若爭得梁連科持份5分之1歸被告楊采筑夫家
五位兄弟名下,恐其中5分之4持份也將被債權銀行所扣押,
依如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3筆共有土地其五兄弟共有持有
其5分之4被扣押而法拍的事實。本案不應受被告楊采筑夫家
五兄弟對梁連科持份的所有權爭訟所延誤,本案不但無礙渠
等所有權之訴反而有促進作用,請本院重視原告和其他共有
人的土地分割即後續整合處分的權益。
㈢原告親炙父祖擔任村長的公益理想,此案之聲請緣於 殷鑑 同
段986地號土地分割案所突顯的祖地共有的,補部分宗親之
交易恩怨!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3筆土地中梁連科和被告
楊采筑夫家五兄弟所有權之爭議和被告梁炳坤、梁炳春祖父
和被告梁經土地交換卻因故未辦移轉的爭議,被告梁經年邁
無奈不爭只氣悶,期待本院審定分止爭,促成祖地活化共榮
。原告因先父往生後,二叔在原告及他人之前,詈罵先父以
兄長之尊,雖無意獨占卻不夠慎思的全部繼承先祖父在共有
祖地之持份!原告二叔在先祖父生前已有祖父所購歸其名下
的共有地約34坪。原告先父兄弟分家後搬離共有地,僅整修
大房而空置,卻遭三位弟弟(原告的三叔、四叔係公教人員
)猜疑,故原告兄弟在繼承父親於祖地持份後,主動移轉部
分持份給原告二叔及四叔,原告三叔已有原告父親善意由所
分田地割出接近4分之1持份供其建屋。原告聲請本案的背景
,以上兩大因素為外部,內部則為不要祖業遺留子孫!原告
兩幼子現在就分別讀國小4、5年級,母親為越裔台籍,恐原
告身後母子無法善為處理,而原告60歲初,自90年即有大腸
息肉恐癌變如先父,長年胸痛、心臟略缺血心律不整等危機
。本案辯論庭前後,被告楊采筑母女的非理性侮辱,令原告
一路血壓升高,去彰化市接原告兩位兒子放學,還要趕回家
中餵食中風臥床的85歲老母和脊損的么弟的晚餐。請本院引
導本案兩造合意創造性、進步的簡易分割。
㈣請本院不必理會被告楊采筑對無權也無直接相關的梁連科對
系爭990和985地號土地關於所有權的辯論和陳報!並請本院
諭被告 楊釆筑 和梁經等認知,法院分割才能化解共有地的紛
爭!同段986地號土地已判決,其土地分割位置對他們家族
更有永續使用的便利!被告楊釆筑的家族請認知原告呈報同
段986地號土地分割圖給法院,實已尊重梁連科持分久為被
告楊采筑、梁經使用的情形,而不忍主張把梁連科持分畫在
被告梁經二棟樓住之間,若如此,被告梁經、楊采筑如何和
未辦過戶未辦繼承的梁連科持分相連接而便利使用!法官審
酌周延,判決後被告楊采筑、梁經可以有機會跟梁連科繼承
人一個一個過戶!除非訴訟贏得所有權,否則法院分割判定
更有利於長久使用和過戶!被告楊采筑、 梁經應 感謝和歡迎
法院及原告的協助和辛勞,難道被告楊采筑、梁經要子子孫
孫繼續使用已逝世祖親梁連科名義來居住使用,而成無解的
懸案!在同段986地號土地分割判定後,被告楊釆筑不是已
在梁連科繼承人的土地自動搶建鐵皮屋,梁連科繼承人也善
意並無繼承人出面阻止吧!請被告梁經、楊釆筑應與原告合
作系爭990、985地號等共有地的分割和交換!被告楊采筑、
梁經也將得安居樂業之利。
㈤要訴訟所有權,跟原告無關,請被告楊釆筑家族要多請教略
懂法條的知識人、律師或仔細閱讀法院文件來充實法律常識
,要搞清楚,更要懂道理!罵街、誣告和濫告,只顯得認知
不足、性惡和品格低落,更浪費心神和公私資源!卿本佳善
之人,請冷靜善心反思!若禮貌邀請,原告或願居間了解所
稱買賣讓渡書和協調!請深思。請被告楊采筑、梁經以和氣
合作的態度,及早來和原告做土地交換、結算分割的價償和
法院裁定的訴訟費分擔,避免原告聲請調解、依法院判定或
另向法院聲請,而必須另外支付補償款和訴訟費分擔費的利
息或遭聲請強制執行,實原告以宗親之誼「美敦」之「善心
」!原告的單純理想是繼承父親的祖地,趁同段986地號土
地分割的機會和經歷,及早進行後續系爭990、985地號土地
的分割;整合共有地而各宗親獨立處理,避免糾紛!對宗親
共有地,原告是公私兩德便,原告的單純用心用力也夠了!
原告要教書顧生計、每三個月和兄弟輪月照顧小中風而臥床
為多而且必須灌食為佳的母親、協助71年脊損至今已30年大
都能自力生活的么弟和小四小五兩幼子的教奏!原告可不是
吃飽閒閒,而是帶動解套、善處祖先共有地,對宗親有益!
原告信賴法官依法並關照情理和個別化的審理和判決,原告
不必再浪費心力和被告梁經家族、楊釆筑家小對話!當然歡
迎來溝通、進行相關事務。建請具有利害關係或方便關心的
共有人依同段986地號、系爭990、985地號土地的判定來整
合解決;被告梁經和楊釆筑家族不必浪費在猜疑、爭執、怨
懟,就是請法官簡易祖地分割而獨立處分而善用共榮!如此
簡單明白而已,沒有所謂訴訟的輸贏勝敗!白紙黑字明白記
載的權利,任何法官必存人在公門好修行,不會也不必為細
小共有地柱法瀆職;其他關於土地權益的疏失、延誤、爭議
要自己尋求和宗親有效圓滿溝通、解決之方法,毋忘祖先厚
德安頓子孫的本意!
㈥本案共有物分割,所有人之一梁連科已於36年3月31日逝世
,至今其法定繼承人未辦理繼承,且眾多繼承人分居全國各
地,致遺產繼承之辦理、共有物分割的訴訟進行和分割判決
後之各項互動合作,甚為不便和延容,致使宗親誤會更深;
甚至是不可能的任務。例如本院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的同
段986地號土地內梁連科繼承人共68位,各繼承人持分不到
0.8坪,在土地登記、判定後的補償、訴訟費的分擔、土地
移轉和使用等都甚為困擾!建請本院援用非訟事件法第79條
之條文和精神。原告係利害關係人之一,謹聲請庭上選任梁
連科遺產管理人,俾能處理相關事務,貢獻於宗親共有物分
割的圓滿。另原告建請庭上選任繼承人之一,即西德法學博
士、法學教授、曾任彰化地院院長和最高法院法官、聲譽清
隆的梁松雄先生為梁連科遺產管理人或請其堆薦適當繼承人
,供庭上選任為梁連科遺產管理人。
㈦對於梁連科持分的簡易分析:本院應命被告楊采筑提出所謂
賣渡書及 梁鐵國 子孫移轉書,製作繕本供各共有人參閱,或
可豁然而有助於庭上之栽判及共有人的集思廣益。梁鐵國對
於已過世的梁連科是否擁有全部持分的繼承權?卻未辦理繼
承,則所立賣渡書和移轉書是否自始無效,更別論時效!請
被告楊釆筑和家族專心進行梁連科持分之所有權訴訟;或因
如上述,則以情理善與梁連科繼承人溝通,爭取其同意法院
判決價償而由被告楊采筑之夫家五兄弟承受梁連科持分,而
其提存之價款再由梁連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和除各
項費用後還給權利人。
㈧本案共有人之整合與簡化,原告曾將系爭990、985地號及同
段986地號土地的土地交換和整合的方案,善意和被告楊釆
筑夫婿、梁經父子等溝通,渠等多心持排斥無意冷靜深思,
溝通效果不好!護此公布交易方案於共有宗親,請合作見證
。⑴原告和梁經的整合:原告在系爭985地號土地持分為259
50分之5641比被告梁經持分5分之1還多,加上原告二叔即被
告梁敬塗持分15分之1,再加上已判決分割的同段986地號土
號,原告減少土地而價償的29平方公尺,共約32.7坪;交易
被告梁經在系爭990地號土地持分5分之1,約32坪。⑵原告
和被告楊采筑的整合:原告以被告楊采筑筑目前居住建物地
基的5分之2,即向其大伯 梁世義 知三伯兄 梁榮顯 拍購的62.
8平方公尺(約19坪);交易被告楊釆筑在系爭985地號土地
持份的17300分之985(約5.37坪)系爭和990地號土地持份1
7300分之552(約5.37坪)!原可加上梁世銘在系爭985、990
地號土地仍被扣押的持分將近8坪!則大致相等。原告經多
次電請債權銀行將梁世銘被扣押的持分提出法拍再由被告楊
釆筑拍購來跟原告交換土地而完整其建地建物,可惜銀行意
願不高!但願善意終能互相圓滿!不足部分則可價償或留待
日後再換?若上述完成,則系爭990地號土地分割案將減少
兩位共有人,而由原告、被告梁敬塗、梁炳坤、梁陽明和梁
連科繼承人參與,因為以上各方共有人並無利害爭議和情緒
糾纏,應能速為整合而簡易分割!不致妨礙梁連科持分所有
權的歸屬和使用,視分割位置及宗親能否建設性互動!若上
述完成,則被告梁經目前在併案的系爭985地號土地將能因
而和宗親整合建地!尤其被告梁經在系爭9850地號土地雖已
建滿店住卻多屬權宜之無照加建,懇請本院判決變價分割,
被告梁經將能完全擁有系爭985地號的建地而與建物相合,
店住合一而安居樂業!實為共有宗親所樂見!請被告梁經和
子孫能正向思考!
㈨請本案併案共有宗親參考,了解,緣起於同段986地號土地
共有人梁炳春聲請共有物分割,已裁定實物分割!同段986
地號土地分割案原告也是所謂「被告」,只因珍惜 父祖德產
作為子孫利用而配合法庭分割,遭受被告梁經、楊采筑等家
人誤解、遷怒和攻擊!3年前原告已墊付同段986地號土地約
6萬的地價鑑定費和訴訟費,至今只有梁連科繼承人之一在
一年前來電表達心情和詢問如何付款,原告安慰他放心,以
後再一併處理!至於被告梁經、楊釆筑即訴外人梁世義兄弟
等至今仍抗拒不理法院判決呢!還談什麼地價補償、訴訟費
分擔的給付!系爭990地號土地之聲請分割實不得已!因為同
段986地號土地既已分割,連動系爭985、990地號土地不但
已不利於土地交換整合;而被告梁經、楊釆筑即訴外人梁世
義兄弟等,不知尋求溝通、調解和尊重,把原告的溝通和土
地交換的善意,作非理性對持!至於梁連科的繼承登記或所
謂買賣過戶,原告不知其詳!但若買賣為真,梁世義家族和
被告梁經等是否該檢討自己的不辦土地移轉登記和怠忽權利
?若買賣為真,梁連科眾多繼承人也承認,則其買賣文件因
已久遠,是否有書約時效的問題?被告楊釆筑的民、刑事告
訴,有效嗎?還是將淪為濫告、誣告!?請深思!然則以宗
親互為尊重諒解,法庭若有不足,仍有奈情而豁解之法!系
爭985、990地號及同段986地號3筆共有地的紛爭,始於梁世
燦即 梁家銤 擔任縣議員兼重劃主委時,重劃疏失? 梁世燦 雖
以地方政治途窮,實也具善心行善事的人,雖飽受家族責怨
?而家教良好、心地善良、擔任護士的被告楊采筑代理人即
其女兒,當知其二伯父梁世燦大腸癌末在療養院!訴外人梁
炳春夫妻因被告楊釆筑夫妻建屋要求同段986土地共有人梁
炳春蓋同意章,滋生誤會雙方交惡,梁炳春乃起意聲請同段
986地號土地分割;被告梁經和梁再成家族關於共有地交易
的歷史認知或延誤,原告只有祈祝圓滿解決!原告在同段98
6地號土地分割案向學校自費請代課請假很多,寫很多兼顧
共有人的陳報狀,跟鄰近的原、被告聯繫,熱天奔波法庭,
墊付訴訟費,實乃珍惜父親直腸癌臨終前3個月不知成被告
,而我經兄弟會議繼承共有地也繼承為被告!原告體會父親
病中若知居然做被告心情一定很不高興,幸好原告沒有給原
告父親知道!共有宗親在分割案成「被告」,法院用語陳規
如此;法院來函鄰居會知道,擔心被議論!人同此心呀!請
宗親一起關心被告梁經、楊釆筑及訴外人梁世義兄弟等的心
情、反應、抗告,是否能懂得情理,遵守法官判決而善心圓
滿處理!希望司法改革顧及當事人心情,對於非訟事件及共
有物分割等案件,絕不稱被告而只稱相對人,絕不稱原告而
只稱聲請人!至於法院文書寄達,原告也擔心別人誤會何事
,向學校請假也趕緊附帶說明是祖地分割,所有分割爭議的
因素不在原告!似乎原告已成宗親共有地解套的善意人呢!
另外,系爭985地號土地期待法庭判決變價分割,請諒解苦
心!法院分割對原告來說,實在很辛苦又累!更招致被告梁
經、楊釆筑等的誤解和抱怨!希望共有宗親多所忍耐,一起
合作祖地之解套,避免成為子孫的業端!
㈩裁准梁連科遺族68位卻分散國內外各地發展而難以繼承使用
的持分,價償不分地。由傳統原始使用的共有宗親價償合併
。此案過程中,多有遺族不耐,表示他們,「不要地、真麻
煩、送給我好了!」等善意;崇高的宗叔梁松雄博士和其他
繼承人也幾乎全部無意處置使用,若能價償不分地,庭上實
彰顯司法為民的功德!另被告梁陽明的持分係60年前土地重
劃時,其父祖買地做路,卻路已既成又登記持分。被告梁陽
明鴻展板橋,區區細地,實沒空回應原告3個月前價購的信
函,其家族甚大三合院在既成道路的後頭!故被告梁陽明於
系爭土地合併不足5坪的不堪使用的微地,本院若判決價償
不分地,實乃解民之困窘。原告自始認知共有物分割無關輸
贏,解爭紛、定其歸、安居樂業、利用厚生乃其功能!此合
併案共有人在相鄰的同段986地號土地分割訴訟,簡易庭曾
判決「全地變價分割」!結果梁連科持分既獨立,至今無繼
承人有心使用,仍由早年自始使用的被告楊采筑的親族利用
;判決分割後,渠以建鐵屋做停車置物,雖無紛爭,卻68位
遺族各自獨立分割不到0.8坪土地,總是司法不足和難為之
遺憾!系爭990地號土地是原告自小在父祖叔姑膝下成長之
地,從無他人使用,原告此案期使自利利他分,惜仍將分割
在系爭985、990地號土地!然宗親善緣又一村,不僅原告的
就讀國小5、6年級的兩子可以選擇鄉居,共有宗親也將圓共
榮,感謝司法。
被告梁高賓所提分割方案,請本院不予採納,因為:①被告
梁高賓忽視庭審,未曾出庭準備庭及辯論庭,當守法出庭的
原、被告在法院合意方案後,又冒出來異議,浪費司法資源
,實為身為本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不佳表現,置他人和法院於
何地?②被告梁高賓所繼承之持份僅梁連科之68位繼承人之
一而已,實際不及3平方公尺(不到0.8坪),依比例實不足
以代表其餘繼承人宗親的胸懷與權利。③宗親族長梁連科相
關土地皆不願繼承,其第一代後人實有未辦繼承之困窘,且
其中同段986地號土地歷經9年判決分割確定,上訴其故後又
由被告梁高賓挑剔司法送達之灰色地帶,代理繼承人之一仍
可上訴?寧自以和本院庭審同仁之情而浪費司法資源,視共
有宗親分割歷經之辛苦於無睹?④系爭土地自始即為被告梁
經與原告父祖等農業經營生活之地,請被告梁高賓體察先祖
分居土地、共有土地之祖德。⑤族長梁連科之持份,繼承人
各地發展,自以價償不分地為權利本位,否則同段986地號
土地之持份180平方公尺,分割給68位繼承人,每一繼承人
分配不到0.8坪,判決確定後之後續集及結算非常困難,實
非司法為民、活化祖地之意。⑥原告在國小教書,每週5天
課,即使週三下午沒課,出庭也要請假,且無論在本地或在
桃園異鄉教書,總鄭重的請假出庭請代課老師來出庭,幾乎
全勤,幾次不便出庭必請假,一是尊重法院,一是珍重父親
遺留之祖地,且亟思厚生利用之情志。⑦族長梁連科現存共
有地分別在系爭土地及同段986、1064、1065、1066地號土
地,持份各10至32坪之間,同段986地號土地已分割獨立,
餘下土地共有,當時因梁連科大房在共有地跟另五大房已共
居不下,乃另住新厝,地約2000多平方公尺(約7分地),
係祭祀公會地,堂號為 梁榮基堂 ,由宗叔及被告梁松雄尊親
梁大海 (伯公)任管理人,被告梁高賓係伯公二養子之子。
梁連科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與本案沒有妨礙,可以同時進行
,請到場被告不要誹謗原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20號所有
權移轉登記的訴訟現在進行中,如果被告楊采筑勝訴,原告
得到的所有權不是被告楊采筑的,是屬於被告楊采筑丈夫梁
宗旗所有的,沒有發生的事本院不用斟酌。依照民事訴訟法
第433條之1規定,案件應該從速審結,民法第148條規定權
利的行使不得損害到其他人的權利,原告沒有損害到其他人
的權利,原告在系爭990地號土地有18坪的土地,被告楊采
筑有5坪多,原告要跟被告楊采筑交換,如果交換完,希望
簡單一點換一換,被告楊采筑不承認同段986地號土地於本
院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的判決,如果不承認,為什麼要參
與,原告希望不要斟酌刑事案件的進行,共有人可以隨時提
出分割的聲請。系爭990地號土地目前有老舊的房子,不是
四合院,那是原告舅母 梁黃益 的,梁黃益已經過世了,房間
有3間,原告有權利管理,其他房屋有沒有在系爭990地號土
地上,還要經過測量才知道。三合院東側兩間房間是原告舅
婆蓋的,原告在78年買下,此部分建物隔年原告父親 梁錦銓
4個兄弟又把錢還給原告,由原告父親4位兄弟將房屋買回
,後來約定由梁錦銓及被告梁敬塗管理,現在由原告繼承管
理。土地分割是大家的利益,而不是爭輸贏,原告的權利是
原告父親留給原告的。
對於被告梁高賓有具狀聲請合併分割系爭985地號土地,原
告非常贊成,被告楊采筑答辯狀有提到系爭990跟985地號土
地合併,原告非常贊成,因為原告之前不懂可以合併分割,
現在要追加起訴請求同段985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土地
的共有人都一樣。98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總共80坪,大概
建了50坪,是不同時後件的,原告贊成保留。對於彰化縣鹿
港地政事務所102年11月1日字175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沒有
意見。原告主張系爭985、990兩塊土地都要分,照持分分割
,支持被告梁炳坤、梁經的主張。再提出分割方案。訴訟費
用是由共有人按持分負擔。被告梁世銘的土地債權銀行已經
送法拍。
希望以公告現值加三成來補償少分土地的人。系爭990地號
土地請依附圖一(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
103年2月19日字第283號複丈成果圖)來分割,梁連科的繼
承人那麼多人在使用跟處理都非常不方便,對自己跟對宗親
都不好,基於善意請他們放棄土地。原告是贊成原來附圖一
(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3年2月19日字第
283號複丈成果圖)所示關於990地號土地的分割方案,這
方案依比例原則提出的被告梁高賓只佔340分之1,被告梁高
賓主張應可以被忽視,其他宗親共有人沒有意思表示,如果
說其他宗親同意授權給被告梁高賓這原告沒有意見,但是請
被告梁高賓提出他的授權書,否則被告梁高賓並不能代表所
有宗親,依原告所知道宗親他們覺得很麻煩,包括原告宗叔
的梁松雄是家族最有地位的人也沒有反對意見,請法官能夠
勇於判決。另被告梁高賓代理被告梁棟樑關於同段986地號
土地分割案已撤銷上訴,可見被告梁高賓對宗親有善意,請
被告梁高賓能夠接受系爭985、990地號土地的價償方案不要
分地。
原告同意依照彰化鹿港地政收件日期文號103年5月2日字第
73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分割。被告梁高賓有要求要鑑定
,鑑定非常麻煩,請法官參考同段986地號土地96年的法院
鑑定價是每坪新台幣(下同)2.28萬元計算,今年103年三
月同樣地號的公告地價已經從96年的每平方公尺2,400元調
整到每平方公尺3,000元,主張用96年的鑑定價格加25%來補
償即每平方公尺5,700元,即一坪28500元計算,考慮訴外人
梁連科子孫尤其像被告梁高賓的權利,兩造共有人也要考量
自己的權利,以被告楊采筑所提的公告現值加三成或四成原
告可以支持,只是相關價償的人可能不會接受,這樣變成白
忙。原告本應遵照本院囑託儘速配合鑑價公司,然其他共有
人只有訴外人梁連科繼承人之一即被告梁高賓表示要鑑價,
其餘被告梁經、梁炳坤、梁敬塗、楊采筑等都以鑑價不切實
際而反對。且另案(同段986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訴訟,
其訴訟費用(包含鑑定費用4萬元)原告墊付至今約5年仍未
收回,共有人實多麻煩或浪費而反對。甚至招致部分怨懟和
拒繳。若本院不為裁判分割,或許共有人只有接受共有現狀
,自為交易整合自求多福接受本案被本院撤案之裁決。分割
方案請求採取原告提出的方案,同意補償方式以公告現值加
三成計算,訴訟費用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並聲明:⒈被告
林炎輝、林水上、梁林美、陳林碧玉、陳綉雲、林政任、林
政嘉、林政坤、林政寬、林江南、林文卿、林寶蓮、林雪梨
、林麗花、周林銀花、林英蓉、林泳嫻、林江慎、林木山、
林錦銅、吳俊芳、吳濬憲、吳佳貞、林玉娟、林茂森、許振
福、許振昌、許玉珠、黃許玉枝、黃許玉花、許易雯、許玉
美、施孔慨、施純情、施滾、施美雲、施美華、施源卿、莊
施阿煩、鍾施金枝、 施阿悅 、林梁樟、鐘梁榴、 梁盧雪霞 、
余素瑩、余國欽、梁竣傑、梁林夜合、梁高賓、梁高僑、梁
馨文、梁琬玲、梁松雄、梁林邁、梁林糖、梁惠玲、梁淑玲
、梁永謀、梁榮德、梁尚豐、梁棟樑、梁棟勳、梁鴻瑤、張
梁玉美、林素華、許黃麗華、許弘興、林志凱應就其被繼承
人梁連科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應有
部分均為15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⒉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應合併分割,分割為如彰化
鹿港地政收件日期文號103年5月2日字第731號土地複丈成果
圖方案分割所示。⒊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四、被告則以:
㈠被告梁炳坤部分:系爭990地號土地被告梁炳坤有32坪,系
爭985地號土地有16坪,系爭985地號土地剩下78平方公尺,
大家分擔,被告梁炳坤是兩筆土地的持分都要分在系爭990
地號土地,土地不夠的話,剩下的分錢也可以,被告梁經在
系爭990地號土地也有32坪,被告梁炳坤的部分要集中在系
爭990地號土地這一塊土地來分配,其他的平均分錢就好了
,這樣比較簡單解決。我要分在系爭990地號土地南側等語
。
㈡被告楊采筑部分:
⒈本件系爭土地梁連科部份 何來 梁連科繼承人所有,早在45
年前已由梁連科二兒子梁鐵國輾轉賣給訴外人 許德雄 ,再
轉賣給最後持有人梁再成,現由梁再成子孫在持有及管理
、居住,此有賣渡書及梁鐵國子孫移轉書可稽,同段986
地號土地梁連科部份也是梁再成持有,現在也是梁再成子
孫管理及居住,故本院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分割共有物
判決無效,現在起訴案何來梁連科繼承人等69人就是瑕疵
,系爭土地什麼時候起訴已繼承土地?且本院98年度彰簡
更字第2號判決分割誰說成立,還是共有共管,仍有後續
…,土地的經濟效益不是你們這些貪婪分贓者說得算,同
段986地號土地是梁再成子孫持有及管理,何來無經濟效
益說?現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20號仍再進行中(其要回自
己的土地有錯嗎?)經濟效益梁再成子孫自會安排,何來
不相干的侵權及亂告,公義自在人心,需亦配合貪婪公僕
隨雞起舞嗎?歷經9年了,梁再成子孫飽受精神虐待該如
何賠償?這些知法濫法公僕欺負善良老百姓,擾亂整個社
會,無視國家法治的存在,是否罪加一等,該如何懲處?
以上陳訴對種種質疑,此舉也能成立一件訴訟案?回應原
告①現其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20號仍在起訴進行中,
部分事實未釐清前暫不贊成系爭土地分割,以免影響他人
權益,其不贊成分割,故拒絕分攤費用。②60年重劃後只
呈現未參加者的所有持份(即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
地),但未看到同段987地號(梁連科之名為被告梁竣傑
所有)、988地號(被告梁高賓所有)參加重劃人之持份
,同段988建物樹立在4191地號,但是地號確是其他地號
是否也該徹查(案外案);何叫5大房?原本共有請原告
清楚描述?③同段986地號土地於本院98年度彰簡更第2號
判決雖結束,但土地仍是共有共管,且其於另案(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620號)仍在訴訟中,事實還在釐清,仍
待判審理中?冤屈難平?④系爭土地何來梁連科繼承人判
定價償不分地的說詞?梁連科土地持份已賣人一甲子以上
且輾轉經他手,最後是梁再成子孫在居住及管理,何來繼
承說,前大庭長 留德 博士即被告梁松雄及現任本院書記官
梁高賓可能做了很多好事(前案由現任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梁順益幫忙提告,後案又由擔任體育老師的
原告幫忙提告所謂繼承說)跟他什麼關係?是否該關心一
下了解一下呢?詐財啊?真是烏龍,哀…!司法死啦!現
心情百般交雜說出受害者的無奈,學法律就是教人拐帶騙
、斂財術嗎?這就是國家所培育的棟樑嗎?其於101年度
已呈過法官羅秀緞的迴避狀,今再呈迴避狀,希盼不管梁
再成是原告或被告只要是有關系爭990、985地號及同段
986地號土地相關問題,請本院羅秀緞法官迴避,因此案
讓梁再成子嗣對羅秀緞法官產生嚴重質疑及不信任感?並
請本院查詢101年度訴字第620號相關資料及證物,裡面有
訴外人許德雄賣渡書及訴外人梁鐵國(即梁連科之二子)
後嗣之移轉書。
⒉本院98年度彰簡更第2號判決就是亂源、亂象、亂法、亂
一亂亂來形容(判決後才有現在其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620號起訴系爭土地梁連科及同段986地號土地繼嗣已繼
承所有權移轉),隨亂源公僕起舞就是我們善良老百姓的
最大悲哀!梁再成繼嗣管理及居住同段986地號土地已一
甲子之久是事實,老一輩得左右鄰居皆知,且有賣渡書及
梁連科繼承人的移轉書為鐵證。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
土地既為多人共有共管,有誠意分割共有地應是共同合併
後分割,而不是東一塊西一塊,有意義嗎?何來口口聲聲
經濟效益說。
⒊又系爭990、985地號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地2類謄本被
告是亡者梁連科的名字,如何成立分割共有地事件案?何
來被告林炎輝等68人?請將民法哪一條法條列出,請勿偷
天換日,竄改事實,依所有權人原本,公然偽證行假被告
真侵占之名成立吧,其於言詞辯論庭已說過稱謂、關係、
直系圖也要完整,哪知從哪弄來的人頭數?其再次強調先
釐清所有權人吧!請本院函文將兩造列席完整,才不會讓
訴訟人有任何誤解及瑕疵之嫌。何來被告林炎輝等69人價
償不分地?依民法第1146條之規定繼承權逾10年即無請求
權,其嚴正否認有這些人,其嚴正否決原告之說,其再次
聲明更正被告為梁連科,請駁回本件系爭990地號土地及
原告申請合併系爭985地號分割共有地的訴訟。且原告與
梁連科有直系血親關係嗎?何來提告?請問法官這訴訟案
成立嗎?難道要亡者從墳墓起來嗎?讓亡者身不得安寧嗎
?梁連科所有權人糾葛纏繞中,如何成立分割共有地事件
?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為多人共有共管,應考量
眾人福利和有意義的分割為宗旨吧,本院98年度彰簡更字
第2號判決為無效案,牛頭不對馬嘴,被告梁高賓到底給
原告多少錢請原告提告?現其已將本院98年度彰簡更字
第2號提起刑事訴訟審理中,請本院斟酌辦理。
⒋另一份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各5分之1持份梁連科
未過名也為梁再成經買賣所持有,也不須有心人的多慮,
也沒有所謂5分之4持份(是7分之4)法拍,別忘了女系也
有繼承權,法院會依情、理、法由相關優先權買走,原告
提及相關被告人的情緒說,其非常不認同,其只是想一位
為人師表該懂得不貪、不搶或欺負左右鄰居的基本做人做
事的道理,何來侮辱!自重才會他重吧。你看看土地就這
麼一點就這麼多年閒閒沒事做的公僕人虎視眈眈,其真是
納悶,不解?是光宗耀祖的表現還是名聲遺臭萬年的表現
?是覺得不夠出名嗎?還是想搏新聞面才開心?另其於
102年3月26日開庭提及賣渡書及梁連科繼承人的移轉書之
證據,法官回覆「分割共有物與被告提及證據無關」,其
非常不茍同,理由如下,其認為只要牽涉有關人、時、地
、物即是環環相扣,總要釐清原由事實頭尾,先後順序幫
訴訟伸冤解套吧?何來無關?法官應該是排解疑難雜症對
症下藥,而不是助紂為虐吧,原告於系爭土地及同段986
地號土地均有持份,居心何在?為何只告系爭990地號土
地,不合常理?法官覺得本案是何成立嗎?是否浪費很多
人的社會成本及精力?如原告所述身體不適,重點就要關
心自己身體健康才對呀!聽說大腸息肉是癌症前兆,該持
續追蹤的,否則作大腸切除手術又將肛門切除(無肛門)
陪伴一輩子人工肛門在腹不很不好受的(整天跟大便為舞
,香氣四溢),所以該好好當個善人,要積陰德勿再造孽
(上不了天堂,下了十八地獄怪恐怖的,善哉,阿彌陀佛
!)。
⒌依民法第1146條或第125條之規定,死後繼承開始逾10年
即無請求繼承權,或同法第184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
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
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
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如有買賣事實時等。總括
其所陳述理由,請本院駁回原告之訴為不成立,必免擾民
傷財,浪費國家社會成本(即無意義瑕疵訴訟),乃天下
一大恩澤,法官又日行一善囉!請法官參閱如其所述。
⒍什麼叫梁連科子孫大多不知有買賣?地已賣人了當事人哪
會再提及此事,又不是買地有的分?那麼原告的意思就是
已賣人但未過名即能名正言順翻口供侵占,再以一句不知
道替他人脫罪,別忘了行法者及知法者就難逃懲處之責?
幫兇更是罪加一等。補充說明:梁連科子嗣已賣人60年以
上,訴外人梁鐵國之妻梁林邁就是當時時空背景的代表人
物,已才有訴外人梁鐵國及子嗣移轉書。什麼叫其無權主
張梁連科持份?那原告也承認梁連科5分之1持份已賣梁再
成子孫事實囉!如原告所述須再增加訴外人梁宗旗為被告
囉,但其訴訟代理人梁莉卉是梁再成直系親屬有別嗎?有
權吧。另什麼叫只聽聞有讓渡書?在本院94年度彰簡字第
397號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實習檢察官梁義順代理
原告訴訟,當時其即拿出賣渡書與法官過目,何來原告只
聽聞?勿再替自己或他人脫罪,公僕貪就是罪。原告真不
愧是5大宗族成員,若這麼有心有情,建議原告將系爭土
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的持份集中至系爭990號土地強制分
割,一來不擾民,二來又可圓原告建5大宗祠的心願,也
不須勞心費力般。
⒎法官口口聲聲說只處理分割共有地事件,101年度訴字第6
20號判決梁連科所以權移轉跟其無關,那麼系爭990地號
土地晾著梁連科所有權之名已60年之久,一經法官審理就
變成被告林炎輝等68人,不是分割共有地嗎?怎麼所有權
人也變了?什麼叫梁連科子嗣68人有繼承權?若法官所說
,就沒有梁連科亡身擱置60年之說,反過來說梁連科子孫
已賣人60年之久,法官怎麼不說被告應該是梁再成子嗣所
有才對,所以其絕對嚴正否認有被告林炎輝等68人,請勿
魚目混珠(請參閱民法第184條、第1146條),請勿讓其
質疑法官有偏頗之嫌?不會是羅秀緞法官分身吧?其再次
重申明梁連科已死亡擱置60年之久,況且也由梁連科子嗣
已賣人60年且現由梁再成子嗣居住及管理,何來梁連科子
嗣68人?其嚴正否決。其絕不同意共有共管所有地即系爭
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逐塊分割,造成勞民傷財,家園
破碎,惡人得逞(侵門踏戶,吃人夠夠,現在其就是這種
心情寫照)。
⒏其申請公閉、公平自行附備錄音機,以防如書記官所言:
申請的光碟片有可能沒錄到情形發生?所以預防萬一防範
未然;若如法官所言:法院是莊嚴、不容藐視的地方。審
案均以自由心證法則這麼坦蕩、光明經得起檢驗,就應義
無反顧經得起其攜帶錄音機每次開庭全程錄音。《被告考
量法院錄音機突故障》恭請允函文予以被告回覆。
⒐其申請駁回本件訴訟部分:⑴被告梁世銘持分於系爭土地
及同段986地號土地均被銀行和押凍結,法官依哪一條法
條,可進行訴訟?請說明之?⑵系爭土地所申請共有人中
梁連科(已死亡),何來一大串不相關之人,請原告將被
告更正回梁連科。102年9月24日開庭,法官替不在場且其
不承認沒責格的假被告梁高賓發聲說:梁高賓同意分割。
據其所知: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均無此人?應該
說塗銷梁連科移轉還梁再成子嗣理由。證據一:許德雄賣
渡書1份(內容呈現就是未重劃前的外中段地號419總括)
、證據二:梁鐵國子嗣移轉書(經當時情境最清楚的梁鐵
國之妻梁林邁同意併帶領著,無庸置疑。》、證據三:梁
再成子嗣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中,同段986地號土
地管理居住70年以上(活生生的事實)且農田水利賦稅也
繳交70年以上。反之;這群地號上沒名又口口聲聲說是繼
承人,其的疑點一:何來經過70年後才要繼承?請這些人
說明?依民法1146條之規定繼承起逾10年即喪失繼承權,
況且已經轉轉賣人?疑點二:60年只有梁大海子嗣參加
重劃分割出去外中段987(仍梁連科之名)988(6棟建物
),那梁鐵國持分呢?手抄記載有許德雄名字出現後即無
梁鐵國名字出現,可去查驗?代表甚麼?疑點三:其要求
請原告及這群人發誓:面對天、地、法庭以誠信為原則,
若違背良知,願英年早逝、疾病纏身、子嗣不安、不得善
終。疑點四:這70年來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也未
聽聞曾管理居住及繳交農田水利賦稅等…。
⒑其拒絕分割共有地拒絕理由如下:梁連科所有權不清?法
官之前也說等101年訴字第620號判決結果,但結果未判決
這些人有繼承權?何來這些人,請更正?理當共同共有所
有權人參加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一併分割,而不
是逐塊或…就是有不完全分割的窘況殘缺?被告梁世銘逾
系爭土及同段986地號土地持分均被銀行和押凍結。其表
明不參加分割及繳交任何費用,在地號上持分堅持保留不
買賣。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若法官明知不能為而為,請自
省之。
⒒聲請系爭土地梁連科所有權仍是梁連科原因理由:因竟然
訴訟案別是分割共有地,何來原告非直系親屬也將地號為
亡者梁連科《已賣人70年何來有被繼承人之說?)藉分割
之名行繼承之實?本院10月22日開庭法官即口頭代話說被
告梁高賓要求分割,請問以甚麼身份?第一沒在場也沒資
格(系爭土地所有權名仍是梁連科),法官口頭代話以什
麼理由?其從頭到尾否認有這些繼承人,本院出庭跑馬燈
不該出現余素瑩…等人,有偽造文書之嫌?請更正回梁連
科。梁再成子孫已呈上許德雄外中段地號419賣渡書及梁
鐵國子嗣移轉書為證,背後官威若如此龐大(請前員林地
方法院院長梁松雄、現員林法院書記官梁高賓等等,出來
發誓面對天、地、法院誠實以對,若違背良心願英年早逝
、疾病纏身、子嗣不安、不得善終。梁再成子孫無條件放
棄梁連科部分。希盼不要有外中段第2件鬼屋出現(可以
去探聽是否有整排空屋無人居住,祖靈不甘呀!)
⒓其為分割系爭土地事件及梁連科子嗣無權繼承,依法提起
聲明理由如下:外中段原地號419(括985、986、987、98
8、990)共3460平方公尺;其多次說明重申依民法1146條
之規定梁連科子嗣早就喪失繼承權(死者梁連科所有權名
已在外中段原地號419樹立70年之久,且有梁再成子嗣許
德雄賣渡書及梁鐵國子嗣移轉書為證及管理居住)何來此
次與這些無關?其說明外中段原地號419真象,這就是真
象,60年外中段419地號土地重劃前所有地號及持份為419
(內1)530平方公尺、419(內2)158平方公尺、419之1
(內1)1490平方公尺、419之1(內2)900平方公尺、419
之2278平方公尺,而共管共有所有權為(梁敬塗、梁錦銓
)持份5分之1、( 梁阿尉 、 梁雙 )持份5分之1、(含部分
梁連科、 梁世昆 、 梁火在 、梁松雄)持份5分之2、(梁樹
枝持份3460分之70、 梁金祥 3460分之70、含部分梁連科、
梁再成持份3460分之552)持份5分之1,60年外中段419地
號(未參加即有參加)土地重劃後所有地號及持份為:⑴
未參加重劃共管共有所有權人有419(內1)530平方公尺
(即現今同段990地號)、419之1(內2)900平方公尺(
即現今同段986地號)、419之2的278平方公尺(即現今
同段985地號),其中所有持份為:(梁敬塗、梁錦銓)
持份5分之1、(梁阿尉、梁雙)持份5分之1、 梁樹枝 持份
3460分之70、梁金祥3460分之70、梁連科之子梁鐵國未移
轉給梁再成持份5分之1、梁再成持份3460分之550。⑵已
參加重劃共管共有所有權人及持份有419(內2)158平方
公尺、419之1(內1)1490平方公尺,重劃後為同段987地
號(梁連科所有)、988地號,6棟建物所在地均為梁大海
之子梁火在、梁世昆、梁松雄所有併以販售其他4棟於他
人(含部分梁連科、梁大海)持份5分之2。其中梁阿尉(
原外中段419地號持份個5分之1)之子為梁炳春、被告梁
炳坤。訴外人梁雙(原外中段1031地號)之子為被告梁經
。梁連科之子為梁大海、梁鐵國。梁大海之子梁世昆(其
子為梁高賓、梁高僑)、梁火在(其子為梁竣傑)、梁松
雄。梁再成之子為訴外人梁世義、梁家銤、 梁蓉顯 、梁宗
旗(95已將持份贈與其妻即被告楊采筑所有)、被告梁世
銘。以上梁連科之子梁鐵國將持份賣給訴外人許德雄在輾
轉賣給梁再成(外中段419地號3460平方公尺就是持份
3460分之552含移轉部份〈有名有實〉及現今未參加重劃
持份梁連科5分之1〈無名有實〉)。
⒔梁連科後世已經把土地輾轉賣給他人,系爭土地及同段98
6地號土地在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2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訴訟中,所以在該案判決之前,不宜辦理分割。系爭99
0地號土地必須先釐清後面才可以有動作,其希望能夠清
清楚楚,不想受到精神的損失,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與本
件是有關係的,且會嚴重傷害、精神虐待其。原告必須先
把稱謂弄清楚,把繼承人記載清楚。系爭土地及同段986
地號土地都是共管共有的,原告只分割系爭990地好土地
對共有人的權利是不公平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訴訟會影
響本件分割共有物案件的進行,所以其認為要等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情形,本院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其
有另外告刑事案件,其收到開庭通知的時候,被告姓名只
有寫其,希望把全部的被告姓名也打上去,並請法院將法
官及書記官的姓名呈上,才知訴訟案由誰成立承辦,有官
印函文才有正當法律效力。系爭990地號土地謄本上共有
人之一是梁連科,是往生者,何來被告林炎輝等68人,從
梁連科的繼承系統表裡面,看不到原告有何關係,其覺得
本件要撤回。原告說其沒有資格要梁連科系爭990地號土
地持份5分之1,但是原告漏掉訴外人梁宗旗,梁宗旗也委
任直系血親的女兒梁莉卉為訴訟代理人,當然有資格,是
誰有資格,誰沒資格,對就是對,錯就是錯,系爭990地
號土地共有人之一是梁連科,梁連科有後代,系爭990地
號土地有買賣。系爭990地號土地上有四合院,是被告梁
敬塗的女兒在居住,房屋是被告梁敬塗的,四合院有種植
花草,三合院的房屋是被告梁敬塗兄弟蓋的,旁邊的兩間
2樓加強磚造房屋分別是訴外人 梁毓寗 、 梁秋恭 蓋的,否
認原告說其於同段986地號土地的權利只有5坪,應該有20
坪,其認定梁連科的土地是其所有,同段986地號土地梁
連科的部分有54坪,被告梁敬塗的房屋要保留。梁高賓不
是被告啊,為什麼梁高賓是被告。梁高賓在系爭985地號
土地沒有名字,為什麼?被告應該是要問當場的人,不是
問那個不在場的人。裁判費其不同意,不同意分割,其有
同意分割嗎?你們法官如果要向今天這樣,你們今天法官
若要勾結,像羅秀緞那樣。沒關係,反正地檢署已經在辦
了。你們員林法院都在勾結,瀆職啦,告了幾十年了,浪
費時間。羅秀緞,對,瀆職。還有我忘記了,瀆職而已啊
。沒關係啦,辦也沒關係。我不相信土地被搶還會被辦。
為什麼錄音只有錄這一段,前面有沒有錄。你們如果要勾
結喔,像羅秀緞。不要緊啊,辦啊,其怎麼敢給法官侮辱
,要錄就錄,不要緊,儘量錄,庭長啦,梁松雄啦,這不
是他們的地啦,他就是跟那個梁炳春的兒子現任檢察官,
這件事情告了幾十年,浪費國家的成本,錢是納稅人在繳
的呢,要搞就搞大,其6、70幾歲了,沒在怕啦。被告梁
高賓具狀聲請合併分割985、990地號土地,地號985、990
原始資料是梁連科的名字,無所謂的其他繼承人,以民法
第1146條往生者死後逾15年,未請求即喪失繼承權,況
且已經輾轉最後賣給梁再成子孫,這是第一點。第二點,
若法官認為梁連科的子嗣有繼承權,請這群人面對天、地
、法院,面對誠信,如有違背良心,請發重誓(如違背良
心,願英年早逝,疾病纏身,子孫不安,不得善終)。第
三點,這是分割共有地,不是共有物,地跟物有差,土地
賣人,就沒有所謂的試用,也就是買斷,就是承認賣人了
,這是原告以什麼關係,原告跟這些繼承人有什麼關係來
當原告,若以繼承來講的話,幫梁連科子嗣爭土地,若以
經濟效益來說,系爭985、990地號及同段986地號土地為
共管共有,正常人會把他的持分歸屬一整塊,不會一個一
個分割,這樣還是共管共有沒意義,以上諸點,請法院撤
告,其再補充,本院98年彰簡更字第2號,及101年訴字62
0號,雖然一個敗訴、一個駁回,但還未了,仍有後續。
其拒絕分割。對於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2年11月1日字
175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其於系爭985地號土地不想分土
地,要分同段986地號土地。請問原告,今天的訴訟是什
麼,跑馬燈上去寫的是余素瑩,怎麼會變成余素瑩,這是
偽造文書,明明系爭土地的所有權狀仍是梁連科,何來余
素瑩…等人為被告,理由何在,系爭土地如果認為是梁連
科的話,請前院長即被告梁松雄跟梁高賓出來發誓,系爭
號土地被告都要分土地,不分補償的錢,原告是梁連科的
直系親屬嗎,為什麼可以藉分割之便行繼承之實,其上次
有遞賣渡書、移轉書,這就是證據。人死了15年就沒有繼
承的問題。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人死了15年就喪失繼承
權,現在土地登記是梁連科,土地現在已經賣人了(已附
上梁鐵國的子孫移轉書、許德雄的外中段419號賣渡書)
。其的土地要保留,此次分割不出錢,不參加分割,也不
出錢。只要分一塊給其就好了,其要按持分取得土地,被
告梁世銘被銀行抵押的部分,要與其分在一起,如果被告
梁世銘的土地被拍賣,其要去買,被告楊采筑與梁世銘要
分在系爭985地號土地。不夠的話,就分到系爭990地號土
地。
⒕之前其要求的,原告現在畫丙、丁,其希望畫在乙,其不
要分系爭990地號土地,其全部都要畫在系爭985地號土地
,被告梁經住在系爭985地號土地,系爭986地號土地是梁
再成的子孫、系爭990地號土地是原告的家族,情理法其
覺得這樣子分割比較合理,還有原告沒有把梁連科的部分
表明出來,其看得不清不楚,梁連科已經死亡了,依據民
法第1146條規定,其的聲請狀寫的很清楚,請被告梁松雄
出來講,他何來繼承權,繼承超過10年就已經喪失繼承權
了。其要分在附件一985地號土地乙的部分。梁連科的部
分其覺得要分清楚,至少多少面積的地也要記載清楚,平
方公尺要算到小數點第二位,不夠的話四捨五入,被告梁
世銘跟其所有的部分,全部要分在985地號土地。梁連科
的部分其不承認他的子嗣有所有權,依民法第1146條之規
定逾10年早就喪失繼承權了。沒有出庭的人表示放棄,就
由出庭的人來決定,其覺得在場的人說的才算數,其贊成
原告所說公告現值加3成來補償紹少分土地的人。其同意
按附圖二(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3年3
月7日字第386號複丈成果圖)所示分割方式。系爭990地
號土地用哪一個方案都可以,應該尊重有到場的人的主張
,以情理法的話,被告梁經的建物都在系爭985地號土地
,所以系爭985地號土地的分割方式就用附圖二(即彰化
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3年3月7日字第386號複
丈成果圖)的複丈成果圖。被告楊采筑同意按即彰化縣鹿
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3年5月2日字第731號複丈成
果圖所示方案分割方式。被告楊采筑所提補償方式希望以
公告現值加三成計算,本件訴訟費用應該由原告負擔等語
置辯。並聲明:請依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
103年5月2日字第731號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分割。
㈢被告梁經部分:
⒈系爭985地號土地一直以來至今都是被告梁經在使用,若
以金錢補貼系爭985地號其餘之土地。59年間土地重劃時
,當時地政機關把被告梁經的地畫為系爭土地及同段986
地號土地,因已過40幾年,已經無法追究,並不是被告梁
經侵占人家土地,望能以被告梁經於系爭土地持份合併在
系爭985地號土地上,而不足系爭985地號土地,全部以金
錢補貼不足土地。
⒉系爭土地及同段986地號土地為共有共管,何來只分割系
爭990地號土地,被告梁經嚴重抗議!何來通知被告梁經
,系爭990地號其他共有人呢?此訴訟成立嗎?原告居心
何在?請問被告只有梁經1個人嗎?其他共有人有通知嗎
?若被告只有梁經1人此訴訟可成立嗎?法官您不覺的原
告擾民嗎?浪費國家成本是亂源阿。被告梁經相信法官是
正本清源之人,助人為善之始而非助紂為虐之源,請法官
三思再三思,請如被告梁經所述駁回本件訴訟。三合院的
房屋是被告梁敬塗兄弟蓋的,旁邊的兩間2樓加強磚造房
屋分別是訴外人梁毓寗、梁秋恭蓋的。同意系爭985地號
土地與99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985地號土地有經被告梁經
所有的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號之3樓加強磚造
房屋,要保留房屋。對於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102年11
月1日字175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沒有意見。被告梁經於
系爭990地號土地持份要改分到系爭985地號土地,被告梁
經只要分配系爭985地號土地就好了。985地號土地是被告
梁經跟其訴訟代理人梁明忠在使用的,現在建物占用的部
分全部分配給被告梁經,被告梁經分配超過的部分用金錢
補貼給共有人。當時地政去測量時,是到滴水那邊,不是
房屋牆壁那邊,滴水在外面,被告梁經訴訟代理人梁明忠
到現場去看,地政機關是測量到滴水那邊,面積是200平
方公尺沒錯,空地的部分至少要留一點給被告梁經,因為
後門在那邊。被告梁經同意以公告現值加三成來補償少分
土地的人。被告梁經同意按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
期文號103年5月2日字第731號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分割
方式。被告梁高賓有意見但都不出庭,不出庭怎麼解決問
題,這是以前重劃區割斷的,不是被告梁經侵占的,不可
以依現在的價錢去看,補償方式就以公告現值加三成計算
等語。並聲明:請按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
103年5月2日字第731號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分割。
㈣被告梁陽明部分:被告梁陽明前收到本院轉送原告陳報狀所
言,稱被告梁陽明餘系爭土地持份部分係不堪使用之微地,
實感憤怒,蓋父祖買地自有其用意,此乃祖產,哪能憑原告
舌燦蓮花、片面之言就來認定。近年因父母年老,常臥病在
床,須多加照顧,被告梁陽明目前又在職,工作比較忙碌,
故不克出庭,請本院見諒。有關原告所言,令被告梁陽明非
常不安,請本院明鑑,合理分割等語。
㈤被告梁高賓、梁棟樑部分:
⒈本件請求合意停止訴訟,因本院98年度彰簡更字第2號判
決目前上訴中,而該案件之標地即同段986地號土地知共
有人與本件共有人幾乎相同(9成以上),為免土地細分
,可以有最佳利益之利用情形,故請該件上訴結果後,再
來進行本案之審理。原告之前請求就坐落系爭985地號土
地合併分割,其原意應是訴之追加,且該2筆土地共有人
均相同,請本院准予合併分割,以達到土地最佳的利用價
值。
⒉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被告梁高賓、梁棟樑無法接
受,因為系爭土地坐落位置之附近,梁連科尚有多筆土地
(即同段986、987、989地號土地),為達土地最佳利用
價值及被告等人將來就共有土地分割,且被告梁高賓、梁
棟樑家族內部的土地如何分割,尚不足讓外人來加以干涉
,然原告僅有系爭土地而已,故原告分割方案不足採。被
告梁高賓、梁棟樑提出之分割方案即附圖二(即彰化縣鹿
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3年3月7日字第386號複丈成
果圖)所示985地號A部分面積217平方公尺由被告梁經取
得,然已經超出其持份,應該補償被告梁陽明(16.5平方
公尺)、原告(39.62平方公尺);985地號B部分面積26
平方公尺為被告梁世銘取得;985地號C部分面積35平方公
尺由被告楊采筑取得;990地號D部分面積82平方公尺由原
告取得,不足面積部分由被告 梁經價償 ;990地號E部分面
積124平方公尺由被告梁敬塗取得;990地號F部分面積162
平方公尺由梁連科之繼承人取得;990地號G部分面積162
平方公尺由被告梁炳坤取得,被告梁陽明不分土地,由被
告梁經價償,請求依照此分割方案分割。若本院採用原告
之分割方案,為公平起見,請將本案送鑑價,以利兩造間
之相互補償金額,鑑價單位由本院選定。
⒊被告梁高賓因工作上之關係,每週二、五上午、週三、週
四下午均有排開庭,於本院103年5月20日上午10時言詞辯
論期日無法到庭答辯,特向本院請假,被告梁高賓請本院
能定上開期日以外之庭期,以利被告到庭陳述。被告梁高
賓、梁棟樑仍然堅持請求依被告梁高賓、梁棟樑所提出之
分割方案來分割,而會請求鑑價系因為本院是秉著專業的
素養,公正依法而為判決,從未因外來的因素而有偏頗的
情形,故被告梁高賓、梁棟樑才會聲明若採用原告的分割
方案,應送鑑價,這並不是被告梁高賓、梁棟樑同意原告
的分割方案,請原告勿任意揣測被告梁高賓、梁棟樑的意
思等語置辯。並聲明: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應合併分割,分割為如附圖二即彰化鹿
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3年3月7日字第386號土地複
丈成果圖所示。
㈥被告梁敬塗部分:補償方式就以公告現值加三成計算等語。
㈦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供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五、查本件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985、990地號土地,為兩造所共
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共有人梁連科已於36年3
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迄未就梁連科所有上
開土地之應有部分13251分之54辦理繼承登記等事實,業據
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戶籍謄本為證,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兩造間既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
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就分割方法又不能達成協議,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林炎輝、林水上、梁林美、陳林碧玉、
陳綉雲、林政任、林政嘉、林政坤、林政寬、林江南、林文
卿、林寶蓮、林雪梨、林麗花、周林銀花、林英蓉、林泳嫻
、林江慎、林木山、林錦銅、吳俊芳、吳濬憲、吳佳貞、林
玉娟、林茂森、許振福、許振昌、許玉珠、 黃許玉珠 、黃許
玉枝、黃許玉花、許易雯、許玉美、施孔慨、施純情、施滾
、施美雲、施美華、施源卿、莊施阿煩、鍾施金枝、施阿悦
、林梁樟、 鍾梁榴 、梁盧雪霞、余素瑩、余國欽、梁竣傑、
梁林夜合、梁高賓、梁高僑、梁馨文、梁琬玲、梁松雄、梁
林邁、梁林糖、梁惠玲、梁淑玲、梁永謀、梁榮德、梁尚豐
、梁棟樑、梁棟勲、梁鴻瑤、張梁玉美、林素華、許黃麗華
、許弘興、林志凱就被繼承人梁連科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及准予裁判分割,揆諸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
段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又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
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彰化縣
○○鄉○○段○○○○○○○○號兩筆土地,地目均為建,共有人
相同,雖不相鄰,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上開兩筆土地合併
分割,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七、又查,系爭985地號土地上僅有梁經所有面積200平方公尺三
層樓房加強磚造建物一棟,其餘部分為空地,系爭990地號
土地上北側有梁敬塗所有之磚造平房,其餘為空地等情,業
經本院會同鹿港地政人員勘驗現場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及
如附圖三、四(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2
年11月1日字1758號及102年5月13日字722號)所示之土地複
丈成果圖附卷可稽。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
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
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
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
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
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
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定
分割方法時,必須考量兩造之利益、意願,由土地上建物現
況、各共有人原使用位置、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方整
及利用價值,予以衡量。查系爭二筆土地共有人中被繼承人
梁連科以應有部分比例計算面積合計雖為161.6平方公尺,
惟其公同共有之繼承人達68人,人數眾多,尚未辦理繼承登
記,如以原物分配,將來每位繼承人可分配及利用之面積均
不足3平方公尺,且整合難度甚高;另一共有人被告梁陽明
以應有部分比例計算面積亦僅為16.35平方公尺,無法建築
,顯然均無法為土地之有效利用,而被告梁經及梁敬塗所有
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雖不足渠等現有建物之面積,但為保留
渠等分別位於985、99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使分配取得超過
應有部分面積之土地,以保持其建物之完整性,尚屬妥適,
故將被繼承人梁連科及被告梁陽明之應有部分面積分配予願
提出補償金之被告梁經、梁敬塗及原告,使渠等取得較多之
土地面積以利其使用,因此依附圖一所示之方案將985地號
土地編號A部分分配由被告梁經取得,編號B部分分配由被
告梁世銘取得,編號C部分分配由被告楊采筑取得,系爭
99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分配由被告梁敬塗取得
,編號E部分分配由原告取得,編號F部分分配由被告梁炳
坤取,被告即梁連科之繼承人等及被告梁陽明則以金錢補償
之,較能使土地為完整之利用,尚稱妥適,被告梁高賓、梁
棟樑主張之如附圖二所示之方案即無足採,且附圖一所示之
分割方案為到場之兩造所同意,依該方案分割後各筆土地較
為方整,有利日後土地利用,應足採用,乃爰判決如主文第
二、三項所示。
八、再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
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
相當時,應認有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之共有人中有不
能按其應有部分分配之情形,法院即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本
件土地依前揭方法分割後,被告即梁連科之繼承人等及被告
梁陽明並未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取得土地,又按應有部分比
例可分配取得之面積各有增減,且由於位置不同,價值亦生
差距,宜以金錢相互補償,因兩造均無人願支出鑑價費用以
鑑定找補價格,而兩造除未到場之被告外均同意如受分配之
面積與持分面積有增減者,依土地公告現值加三成補償之,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故分割後每平
方公尺以3,900元予以相互補償之,並以此計算補償金額尚
稱妥適,是兩造應互為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九、末查,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與
被告間本可互換地位,是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訴請分割於
法雖屬有據,惟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上所不得不然,如由
原告或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於法均顯失公平,被告楊采
筑主張訴訟費用全部由原告負擔,實無足採,本院認應參酌
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擔,始為公允。
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
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子惠
附表一:
┌──┬─────┬────────┬───────┬───────┬────────┐
│土地│彰化縣福興││985地號│990地號│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鄉○○段│││││
├──┼─────┼────────┼───────┼───────┼────────┤
│面積│││278平方公尺│530平方公尺││
├──┼─────┼────────┼───────┼───────┤│
│地目│││建│建││
├──┼─────┼────────┼───────┼───────┤│
│使用│││鄉村區│鄉村區││
│分區│││乙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
├──┼─────┼────────┼───────┼───────┤│
│編號│共有人│繼承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
├──┼─────┼────────┼───────┼───────┼────────┤
│1│梁敬塗││5分之1│15分之1│1000分之113│
├──┼─────┼────────┼───────┼───────┼────────┤
│2│梁連科│林炎輝、林水上、│公同共有15分之│公同共有15分之│連帶負擔15分之│
││(已死亡)│梁林美、陳林碧玉│3│3│3│
│││、陳綉雲、林政任││││
│││、林政嘉、林政坤││││
│││、林政寬、林江南││││
│││、林文卿、林寶蓮││││
│││、林雪梨、林麗花││││
│││、周林銀花、林英││││
│││蓉、林泳嫻、林江││││
│││慎、林木山、林錦││││
│││銅、吳俊芳、吳濬││││
│││憲、吳佳貞、林玉││││
│││娟、林茂森、許振││││
│││福、許振昌、許玉││││
│││珠、黃許玉珠、黃││││
│││許玉枝、黃許玉花││││
│││、許易雯、許玉美││││
│││、施孔慨、施純情││││
│││、施滾、施美雲、││││
│││施美華、施源卿、││││
│││莊施阿煩、鍾施金││││
│││枝、施阿悦、林梁││││
│││樟、鍾梁榴、梁盧││││
│││雪霞、余素瑩、余││││
│││國欽、梁竣傑、梁││││
│││林夜合、梁高賓、││││
│││梁高僑、梁馨文、││││
│││梁琬玲、梁松雄、││││
│││梁林邁、梁林糖、││││
│││梁惠玲、梁淑玲、││││
│││梁永謀、梁榮德、││││
│││梁尚豐、梁棟樑、││││
│││梁棟勲、梁鴻瑤、││││
│││張梁玉美、林素華││││
│││、許黃麗華、許弘││││
│││興、林志凱││││
├──┼─────┼────────┼───────┼───────┼────────┤
│3│梁世銘││17300分之552│17300分之552│1000分之32│
││即 梁世明 │││││
├──┼─────┼────────┼───────┼───────┼────────┤
│4│梁炳坤││5分之1│5分之1│5分之1│
├──┼─────┼────────┼───────┼───────┼────────┤
│5│梁經││5分之1│5分之1│5分之1│
├──┼─────┼────────┼───────┼───────┼────────┤
│6│梁陽明││3460分之70│3460分之70│1000分之20│
├──┼─────┼────────┼───────┼───────┼────────┤
│7│楊采筑││17300分之552│17300分之1104│1000分之53│
├──┼─────┼────────┼───────┼───────┼────────┤
│8│梁燉煌││17300分之2006│25950分之5641│1000分之182│
└──┴─────┴────────┴───────┴───────┴────────┘
附表二:補償表(新台幣)
┌──┬─────┬────────┬───────────┐
│土地│彰化縣福興││985、990地號○
○○鄉○○段│││
├──┼─────┼────────┼─────┬─────┤
│編號│共有人│繼承人│應提出│受補償│
├──┼─────┼────────┼─────┼─────┤
│1│梁敬塗││233,220元││
├──┼─────┼────────┼─────┼─────┤
│2│梁連科│林炎輝、林水上、││630,240元│
││(已死亡)│梁林美、陳林碧玉│││
│││、陳綉雲、林政任│││
│││、林政嘉、林政坤│││
│││、林政寬、林江南│││
│││、林文卿、林寶蓮│││
│││、林雪梨、林麗花│││
│││、周林銀花、林英│││
│││蓉、林泳嫻、林江│││
│││慎、林木山、林錦│││
│││銅、吳俊芳、吳濬│││
│││憲、吳佳貞、林玉│││
│││娟、林茂森、許振│││
│││福、許振昌、許玉│││
│││珠、黃許玉珠、黃│││
│││許玉枝、黃許玉花│││
│││、許易雯、許玉美│││
│││、施孔慨、施純情│││
│││、施滾、施美雲、│││
│││施美華、施源卿、│││
│││莊施阿煩、鍾施金│││
│││枝、施阿悦、林梁│││
│││樟、鍾梁榴、梁盧│││
│││雪霞、余素瑩、余│││
│││國欽、梁竣傑、梁│││
│││林夜合、梁高賓、│││
│││梁高僑、梁馨文、│││
│││梁琬玲、梁松雄、│││
│││梁林邁、梁林糖、│││
│││梁惠玲、梁淑玲、│││
│││梁永謀、梁榮德、│││
│││梁尚豐、梁棟樑、│││
│││梁棟勲、梁鴻瑤、│││
│││張梁玉美、林素華│││
│││、許黃麗華、許弘│││
│││興、林志凱│││
├──┼─────┼────────┼─────┼─────┤
│3│梁世銘││││
├──┼─────┼────────┼─────┼─────┤
│4│梁炳坤││││
├──┼─────┼────────┼─────┼─────┤
│5│梁經││217,035元││
├──┼─────┼────────┼─────┼─────┤
│6│梁陽明│││63,765元│
├──┼─────┼────────┼─────┼─────┤
│7│楊采筑││││
├──┼─────┼────────┼─────┼─────┤
│8│梁燉煌││243,750元││
├──┴─────┼────────┼─────┼─────┤
│合計││694,005元│694,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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